判了!靓号保底消费合法!
来源:琛哥有说法 【真实案例】 2009年12月16日,沈某与某联通公司就电话号码1****234567签订了3G客户入网登记单,就业务种类、服务时限有效期至2049年、资费标准保底消费586元/月、服务范围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。2011年5月王某从沈某处获得了1****234567号码,并在联通营业厅办理了过户,同时签订过户协议,继承沈某入网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。 2016年10月,王某到联通营业厅办理业务,要求降低月资费,联通公司经过核实后表示此号码是优质号码,有保底消费,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降低月消费额度,王某认为联通公司侵犯其资费选择权,并以过户时联通未告知其此号月保底消费586元和合同有效期至2049年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将联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联通运行王某降低月保底消费额。人民法院一审以双方自愿、合同真实有效为由驳回王某诉讼请求,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。 二审审理后,认为根据电信条例规定,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、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,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。本案尾号234567电话号码,因其确有特殊性,根据市场规律制定较高的资费标准并无不当。沈某入网协议有效,王某过户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承受,也就是意味着接受了合同中约定的586元/月的套餐服务至2049年12月31日的事实,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,且已实际履行五年,王某继承沈某合同中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保底消费的义务,联通公司拒绝王某降低资费的要求并无不当,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遂驳回王某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根据二审终审判决可以得出法院以下观点: 1、 优质号码具有特殊性,属于稀缺资源,运营商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,符合市场规律,不违反法律规定; 2、 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自愿签署、真实有效、并已实际履行,双方应该受合同约束,未经对方同意,再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,双方当事人依然需要履行原合同义务; 3、 号码即使过户取得,如果过户协议中标注新客户继承原客户权利义务时(即概括承受),新客户有义务了解合同内容,包括标的、资费、合同有效期等信息,一旦签字视为接受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; 4、 协议有效期内,客户降低资费需要经过运营商同意,否则运营商有权拒绝; 5、 合同约定期限即使超过20年,只要符合法律规定,即有效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,因此双方约定有效; 6、 运营商要求优质号码保底消费、协议期内不降套餐资费不属于霸王条款,因为客户在办理此号码之前有选择权,如果不能接受保底消费,可以不办此号码,也可以选择其他低资费号码,一旦决定办理此号码,意味着同意履行相关义务,合同受法律保护,并约束于双方。 法院二审原文摘录(已隐名处理): 二审中,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。 本院认为,2009年12月16日,案外人沈**联通公司就电话号码1****234567签订了3G客户入网登记单,就业务种类、服务时限、资费标准、服务范围和电话号码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合同合法有效。上诉人王*于2011年5月通过过户的方式承继了1****234567号码的使用权,并接受了合同中约定的586元/月的套餐服务至2016年10月31日,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,且已实际履行。按照法律规定,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、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,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。本案尾号234567电话号码,因其确有特殊性,根据市场规律制定较高的资费标准并无不当。一审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已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说理,本院不再赘述。 综上所述,王*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上诉人王*负担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 审判长:*** 审判员:*** 二〇一七年*月 正规电信流量卡9元包100G流量 100分钟通话! https://www.h788.cn/article/view?id=122495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