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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号转网失误导致一号二主,如何处理?

时间:2021-12-30 14:46来源:苦荞靓号 作者:华华 点击:
携号转网失误导致一号二主,如何处理? 【案例内容】 原机主A先生12月20日反映其尾号3899的手机号码于8月8日从“甲运营商”携号转网至“乙运营商”,但是自从12月20日上午起发现甲运
携号转网失误导致一号二主,如何处理?

【案例内容】

原机主A先生12月20日反映其尾号3899的手机号码于8月8日从“甲运营商”携号转网至“乙运营商”,但是自从12月20日上午起发现甲运营商的其他手机号码拨打他3899的号码均由他人接听,乙运营商的其他手机号码拨打他3899的号码他本人才可接听。于是A先生至营业厅核实,经核实,原来其3899的号码于12月20日在甲运营商又被B用户入网。后台专业部门查询回复:根据查询资源侧号码状态变更记录,号码在8月8日携出后彻底销户时,错将状态由“携号转网”标记成“销户”,导致该号码次月被冷号回收,并于12月20日被重新放号了。

由于甲运营商系统问题造成A机主无法正常使用原号码,同时造成第三人(B用户)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入网到该号码,现原机主要求甲运营商归还此号码。

问题:

1、一号二主,涉案号码应当归谁?

2、是否应当给机主赔偿,若需要赔偿,应该赔偿哪一方?

3、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?

【案情分析】

首先,A用户在甲运营商的携号转网手续是没有问题的,A用户对此号码享有合法使用权。办理携号转网后,甲运营商系统应当标识此号“携出”,而且乙运营商系统已经接收此号码,并正常使用。但是由于甲运营商的系统问题,导致此号码系统标识错误,造成销户的假象,此时A用户已经携号转网,与甲运营商没有合同关系,因此甲公司对A属于侵权行为,而不是违约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,甲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,同时还应当对A用户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
其次,B用户在12月20日又在甲公司入网,而B对此号码的状况是不知情的,而且已经支付了对价,办理了入网手续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,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(B为善意第三人),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B用户的权益优先于A用户,从物权理论上说涉案号码应当归B用户。

第三,如果说A在办理携号转网的时候,将号码已经携带到乙运营商,相当于甲公司根本就不享有对涉案号码的处分权,理论上甲公司系统里根本就不应当有这个号码的放号权,换句话就是即使与B用户于甲公司签订入网协议,甲也不能交付号码。既然不能交付号码,则构成根本违约,甲公司应当对B用户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本案中的特殊性就在这里,也是通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业务差别,一个手机号码在两家运营商的系统里都同时存在了,都还能正常使用,在自己公司的本网里都能通话,而导致这个结果的责任应当是由甲运营商造成的。

综上,答案如下:

1、涉案号码应当归谁?

基于以上分析,B用户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,对此号码从法律上享有合法的权利,码号应当归B用户。

2、是否应当给机主赔偿,若需要赔偿,应该赔偿哪一方?

应当。甲运营商承担全部责任,应当对A用户承担侵权责任。由于号码已经由B入网,理论上无法恢复A用户号码正常使用,应当对A用户承担赔偿责任。

3、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?

但是基于通信行业和手机号码的特殊性,不能按照法律的表象规定硬处理,应当从法律风险、成本、价值和利益等多维度思考问题,对于本案的处理,琛哥建议:甲公司与B用户协商,将号码索回,归还给A,然后对B用户换号并进行适当的补偿为上策。

理由如下:

首先,此号码由于A用的时间比较久,目前号码对个人的生活粘性比较大,更换手机号码对生活影响太大,银行卡、健康码、支付宝、微信、邮箱、快递、淘宝、小区物业等等APP都要绑定手机号码,真的因为B用户善意取得,号码归了B用户,将对A造成巨大损失。比如A的银行转账验证码发到了B的号码上,导致A用户的账户被他人转走,甲公司对A的损失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
其次,B用户是新入网,对此号码使用时间短,号码与B用户粘性不大,即使B用户符合善意取得,但从号码的使用效果和价值来看,此号码对B用户并无多大意义。法律的意义不但要保护公平,也要有价值取向,如果牺牲巨大成本去维护小的损失,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良性发展未必是好事。既然如此,甲公司可以与B用户协商,让B用户退还号码,甲公司对A用户进行恢复原状,让号码恢复正常使用状态,然后对B更换号码并进行适当的补偿。

第三,如果退一万步说,B用户就是死不放手这个号码,不同意退还给甲公司恢复给A使用,那么甲公司可以对B进行强制拆机,将号码恢复给A。这样B必然投诉甲公司,甲公司对B属于强制违约,需要再向B承担全责。那么,此时B的诉求只有会有三个:1、要原来的号码,2、换个号,3、赔偿损失。除了1,甲公司无法满足以外,2和3甲公司都能满足。我们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,即使甲公司对B承担换号和赔偿两个责任,这样也远远比对A承担的责任要小的多,这样做也符合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。如果B用户对甲公司的条件不接受,非要起诉甲公司,法院也不会将号码从A的名下判决给B,理由有三:一是A也是合法机主,二是号码对A的价值远远大于对B的价值,三是号码被恢复给A后即成事实。所以法院也只能判甲公司对B承担违约责任,最后的结果无非也就是换个号,由于B没有其他损失,法院连补偿都不一定支持B。也就是说B起诉甲公司,还不一定能有协商补偿收益大。

综上,从成本和价值的角度,甲公司应当将号码归还给A,再对B进行补偿的方案是最佳方案。如果B用户是理性聪明用户,应当在甲公司表示诚意的时候适时接受,做顺水人情,成人之美。真要是等到双方谈判破裂,甲公司强拆后,B用户走到诉讼流程,B虽然也是受害者,但也没有主动权了。因为无论B怎么折腾,甲公司对B的责任都远远小于甲公司对A的责任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民法典》

第一百七十九条 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】

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

(一)停止侵害;

(二)排除妨碍;

(三)消除危险;

(四)返还财产;

(五)恢复原状;

(六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

(七)继续履行;

(八)赔偿损失;

(九)支付违约金;

(十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

(十一)赔礼道歉。

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,依照其规定。

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
第三百一十一条 【善意取得】

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

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;

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

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
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。

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,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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